新劲刚: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1-09-18
证券代码:300629 证券简称:新劲刚 公告编号:2021-092
债券代码:124001 债券简称:劲刚定转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二)和议案(三)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参加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1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1 年 9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7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五金工业区博金路 6 号广东新劲
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多媒体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32,093,0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995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747,6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74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4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47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88,4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51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LOGO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92,4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87,8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5%;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92,4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87,8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5%;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92,4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87,8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5%;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常跃全律师、何阳律师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