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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劲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监管关注函、警示函的公告2022-01-22  

                        证券代码:300629         证券简称:新劲刚         公告编号:2022-003
债券代码:124001         债券简称:劲刚定转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监管关注函、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2年1
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
具的《关于对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22〕
60号)、《关于对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刚、张天荣、周一波、罗海
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
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委托理财信息披露不规范。2019年10月14日,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3亿元委托理财额度,有效期1年,经查,你公司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5
月期间,累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约4.21亿元,其中3.11亿元为通知存款,
超出股东大会审议委托理财额度。相关通知存款产品虽形式上属于定期存款,但
其具备一定的理财产品属性,应充分考虑并视情况分类列入委托理财累计发生
额。你公司委托理财累计发生金额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额度,且未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
的规定。
    (二)关联方担保审议程序不规范。你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与中国建设银
行佛山市分行签订了《并购贷款合同》,贷款金额2.1亿元。同日,你公司控股
股东与该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以其所持的1000万股公司股票为上述
并购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2.5亿元。该担保性质上属于控股股东为上市公


                                  -1-
司相关贷款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需支付担保费用或提供反担保。上述关联方担保
未按要求履行相关审议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销售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你公司销售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出口业务
销售订单需要有双方的正式签章,但你公司在与GREEN STONE INTERNATIONAL LLP
(以下简称绿石头)合作过程中,未按照《代理合作协议》的约定就每笔销售业
务与绿石头签订经双方盖章的销售合同,且你公司驻点印度销售人员未留存任何
纸质销售、对账凭证资料。此外,你公司合同专用章使用记录登记不完整。你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治理运作不规范,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和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
定。
       (四)商誉减值测试中销售额预测相关依据不足。你公司于2020年末进行商
誉减值测试时,管理层预计2021年设备销售金额为8320.12万元,且以后年度以
高增长率连续增长,永续期设备销售金额高达1.34亿元,占全部销售额的38%,
但 设 备 销 售近 几 年 的历 史 销售 额 呈 现下 降 趋 势, 2020 年 设备 销 售额 下 降 至
6084.21万元。你公司预测的设备销售额增长与历史数据不一致,但未说明理由。
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组织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精
神及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要求,切实完善公司治
理运作和内部控制各项制度机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公司经营运作规范化水平,
牢牢守住依法合规底线,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有关你公
司的整改报告,请于收到本监管关注函30日内报送我局,同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一、《关于对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刚、张天荣、周一波、罗
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
对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劲刚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
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新劲刚于2020年整合超硬业务及出
售广东新劲刚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石工具)股权,交易完成后公
司和金刚石工具部分业务款项存在代收代付的情形。经查,2021年1月1日以来,
公司为金刚石工具代付的业务款项约1369.55万元,代付水电费用约210.4万元。
此外,公司向金刚石工具支付的代收业务款项约871.43万元。公司上述关联交易
累计金额为2451.38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1%,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二)海外销售部分业务收入存在跨期。经查,新劲刚与海外客户未就每笔
销售签署具备双方真实签章的销售合同,仅与GREEN STONE INTERNATIONAL LLP
(以下简称绿石头)签订了《代理合作协议》,该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公司
未以与绿石头签订的真实销售合同或得到绿石头确认的形式发票为依据,而是以
其内部生成的、未经绿石头签章确认的模板合同作为相关收入的确认依据,部分
收入存在跨期确认,导致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收入存在错报。其中,2018
年多计营业收入654.25万元,2019年少计营业收入459万元,2020年多计营业收
入99.06万元,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以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
条等相关规定。
    (三)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新劲刚披露的2018年度、2019年度和
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均表示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方面不存在重
大缺陷。经查,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相关订单、合同、
应收账款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销售合同、验收单据、对账凭证存在缺失,导致
公司对绿石头的销售收入确认缺乏可信赖的依据,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错
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披露上述内控缺陷,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四)未披露终止经营损益情况。新劲刚2020年出售重要子公司金刚石工具
100%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经营金刚石工具相关业务,但公司未在利润表中

                                   -3-
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也未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的收
入、费用、利润总额等必要信息,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到位。一是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登记不完整。2020年12月30日,新劲刚披露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公司未制作相应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二是内幕信
息登记不完整。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未填写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登
记时间、登记人等必备项目。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部分登记信息不准确。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财务经理、会计人员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晚于董事长、董秘、财务总监,与公司财务核算流程不符。上
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11
年10月)第六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王刚作为新劲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张天荣、周一波作为新劲刚时任董事
会秘书,罗海燕作为新劲刚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其中,王刚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天荣对公司上述第一项、
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周一波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罗海燕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新劲刚、王刚、张天荣、周一波、罗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
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
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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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
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落实内部问责。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
整改为契机,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进
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水平,同时加强公司内
部控制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维护上市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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