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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劲刚:关于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_JY202208082022-08-1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二年八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489


    受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7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进行
了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70号佛山国家
高新区科技产业园G座10楼多媒体会议室。

    4、 2022年8月11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王刚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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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劲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数
38,029,7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82,329,226股的20.8577%。其中,中小投资
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2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82,329,226
股的0.0122%。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38,007,4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82,329,226股的20.8455%。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22,3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182,329,226股的0.0122%。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
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
代表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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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劲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项
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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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办律师:宋阳周




                                              何    阳




                                              202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