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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劲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6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新劲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
作为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均为公司
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
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
意见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
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
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净利润指标是
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
司盈利能力的成长性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环
境、历史业绩、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
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置了以 2022 年营业
收入、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30%、45%
或 2023 年-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30%、45%的业绩考核目标,本
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
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本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补选桑孝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董事候选人桑孝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了
充分了解和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桑孝先生的任职资格、提名方式、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认为桑孝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补选桑孝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股份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有关文件以及核查公司的整体股价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本人的独立
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依法决策并办理公司回购股份事宜。此授权事项综合考虑了公司整体价值、股
东权益以及公司未来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灵活性和可行性,符合法律法规、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也
未发现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关于聘任桑孝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桑孝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等资料,认
为副总经理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
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我们认为副总经理候选人任职资格及
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和 3.2.4 条规
定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桑孝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至第四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刘湘云______________

                                         独立董事:张志杰______________

                                         独立董事:朱映彬




                                                    202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