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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劲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0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
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一)公司已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已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得到贯彻实施,总体上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经
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经营管理风险,确保了公司经营管
理目标的实现。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发展,本公司将进一
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企业
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使之始终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二)《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建设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合理、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同意《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将该报告提交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
配预案的拟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指导意见,符合股东利益并有利于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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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合法权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公司将此预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除与广东新劲刚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部分业务
存在代收代付情形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至本报告期末,除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广东宽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 2022 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因此,我
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3 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2023 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我们认为:该
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决策程序合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根据 2022 年制定的《2022 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考核
并发放薪酬;同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2023 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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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方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2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基于
会计谨慎性原则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
可靠的会计信息。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
准备事项。
    七、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相关信贷业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的综合授
信及相关信贷业务额度,是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和流动周转资金需要,本次贷款
规模适度,不会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行,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本次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向相关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的综合授信及相关信贷业务额度,并同
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
的情况下,按照严格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性的原则下,使用不超过 8 亿元暂
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使用期限自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九、关于追认 2022 年度宽普科技绩效管理任务书及全资子公司实施超额业
绩奖励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宽普科技绩效管理任务书》符合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助于充分调动宽普科技核心管理人员的积
极性,增强其对实现宽普科技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利于公司实现股东的价值
最大化。本次追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
本次实施超额业绩奖励是依据《2022 年宽普科技绩效管理任务书》的约定实施
的,且以审计报告为依据,是合理可行的,未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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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该项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追
认 2022 年度宽普科技绩效管理任务书及全资子公司实施超额业绩奖励暨关联交
易。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
规定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且
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项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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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刘湘云


                                      独立董事:张志杰


                                      独立董事:朱映彬

                                                         202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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