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5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确认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及进展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私募
基金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业务发展。通过对部分暂时闲置公司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
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
同意公司确认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私募基金产品的相关事宜。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宽众(签字)
张云起(签字)
张海燕(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