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7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海南普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一)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二)程序合法。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
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范敏华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周茂先生、
罗佟凝女士、蒲建先生、周学来先生、邹银奎先生和沈世华先生为公司的副总经
理;同意聘任罗佟凝女士为公司的财务总监;同意聘任周茂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同意聘任徐兆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亚东(签字)
樊德珠(签字)
张海燕(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