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02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普
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不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
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
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
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
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执行性,不存在
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
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2018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对《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18 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在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
会编制的《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能按
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续聘期限为一年,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 2019 年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
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提供的相关担保。
六、对《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经核查,2018 年度公司股东未占用公司资金,也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因经营发展的需要,与其
他关联方存在经营性往来。资金往来的决策程序规范,不存在通过非公允交易方
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不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往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亚东(签字)
樊德珠(签字)
张海燕(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