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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5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给予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
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后认为,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
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
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后认为,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开设向不特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亚东(签字)




 樊德珠(签字)




 张海燕(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