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制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3-12
证券代码:300630 证券简称:普利制药 公告编号:2021-039
债券代码:123099 债券简称:普利转债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同意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6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85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85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0,000,000.00元(不含税)后的金额为
840,0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汇入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138,650.95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837,861,349.0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1〕70号《验证报告》。
二、协议签订进展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1 年 03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
司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公司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南海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余杭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营业部开设共计 5
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存储。公司聘请的保荐
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上述银行共同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主要用途
交通银行股份
海南普利制药 普 利 国际 高 端生
有限公司海口 461899991013000403769 12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产线扩建项目
南海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
海南普利制药 普 利 国际 高 端生
有限公司杭州 8110801013902154311 36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产线扩建项目
余杭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
海南普利制药 有限公司杭州 普 利 国际 高 端生
71150122000071052 12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九堡小微企业 产线扩建项目
专营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
海南普利制药 普 利 国际 高 端生
有限公司杭州 357950100100334951 12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产线扩建项目
余杭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
海南普利制药 普 利 国际 高 端生
有限公司海口 955105379999999 12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产线扩建项目
分行营业部
合计 840,000,000
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85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 10,000,000.00
元(不含税)后金额为 840,000,000.00 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
专户仅用于普利国际高端生产线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
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舟、田稼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
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