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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12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给予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后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及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
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总额不超过 5 亿元(含 5
亿)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本
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的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亚东(签字)




 樊德珠(签字)




 张海燕(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