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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立医疗: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2017年8月)2017-08-19  

						证券代码:300633          证券简称:开立医疗         公告编号:2017-063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

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

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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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计划、

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

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

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

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

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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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 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

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

规定不符或判断的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

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

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

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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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

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

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独立董事及关联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

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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