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医疗: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7年8月)2017-08-19
证券代码:300633 证券简称:开立医疗 公告编号:2017-064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作用,明确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中的职
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充分发挥审查、监督作用,履行职
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规程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审计准备工作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
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
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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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与负责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讨论审计范畴及
有关审计责任,协商确认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
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
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
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
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章 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
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
委员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
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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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
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在年报窗口期内(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
内,如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审计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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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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