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医疗: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2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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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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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指定网
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 3031
号兰赫美特酒店二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志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董事会
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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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
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截至2018年4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49,20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87.30%。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
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49,20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7.3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
事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及议案如下:
1. 关于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及《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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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 关于公司《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8. 关于公司《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2. 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3.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4.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为公司 2018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15. 关于开展 2018 年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16.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上述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 2018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股东的
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均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其中,第 8、9、10、16 的议案涉及部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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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东的利益,相关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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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赖继红 冯雄飞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周馨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