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医疗: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居全)2019-04-25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居全)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李居全)作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2018 年度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
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地
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我在 2018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1、独立董事基本信息
李居全,男,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生学历。
现任肇庆学院教师,兼任开立医疗独立董事、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肇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湖南省法商研究所副所长、豐成(香港)發展
有限公司顾问。
2、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
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我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相关会议情况
2018 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式参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
事会次数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次数 参加会议
6 6 6 0 0 否
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列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2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每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
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议中认真审议每个议题,
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发表了独立意见。本
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
弃权等情形。在股东大会中,本人积极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回答股东问询。
本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下属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
分别参与了两委员会各 1 次的会议,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提交董事会。
同时,公司为独立董事深入调研会议相关事项等方面提供了便利,积极有效
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没有妨碍独立董事做出独立判断的情况发生。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2018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本人对《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
项报告》、《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议案》、《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议案》、《关于开展 2018 年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关于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2、2018 年 8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人对《关于公
司 2018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关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关于员工购房免息贷款管理规定》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3、2018 年 8 月 1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人对《关于公司
签署<关于威尔逊及和一医疗之股权转让协议>》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
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2、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认真审
核,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3、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和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加深了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五、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关注了公司涉及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的各类事项,重点包括:(1)公
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2018 年度公司及董监高人员不存在违反 IPO 承诺的情
况,各项承诺在正常履行中。(2)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经对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控制流程进行认真核查,我认为公司遵循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内
部控制组织机构设置完整,内部控制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3)信息披
露的执行情况:2018 年度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了各类应公开披
露的信息,未发现违规情况。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本年度我对公司主要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考察,公司积极主动地为独立董事
开展现场工作提供了支持。本人认为:公司能够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及时制订和修订公司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
强绩效考核管理,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本人着重从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方面,
对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建议,促进公司规范运行,努力规避各类
潜在的经营风险。
七、总结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了公司重大
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意见建议。今后我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
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富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
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为广大股东维护权益。
独立董事:李居全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