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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立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01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开立生物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真阅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会议
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我
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规定,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该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
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
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
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
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
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本次募集资金的目的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我们
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
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关于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全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有
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
一期非经常性损益表》以及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我们认为相关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九、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
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能适应公
司管理和发展的需要。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7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我们认为,根
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在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
进,符合公司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王捷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李居全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梁文昭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