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5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开立生物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开立生物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真阅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
会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在审阅和了解相关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学历职业、专业素养及工作业绩等
情况后,对本次聘人员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议拟聘任的人员及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
形: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
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2、本次公司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经了解,本次会议选举、聘任的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
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
(1)聘任吴坤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浩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聘任黄奕波先生、周文平先生、JIANREN YUAN(袁建人)先生、李
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罗曰佐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Sun Bin(孙斌)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华小宁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徐舜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