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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立医疗: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0-1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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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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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 在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

深圳软件园二期 12 栋 2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志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
                                     -2-
                                                                 法律意见书



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截至2021年10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39,185,4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59.5107%。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132,1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20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9,317,6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2.0317%。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

事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及议案如下:

    1.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 2021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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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股东的

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46,923,1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396%),2,394,47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60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11,910,11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608%),2,394,47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39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46,923,1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396%),2,394,47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60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11,910,11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608%),2,394,47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39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4-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赖继红                                        王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段博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