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为发 行人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发行过程及认购 对象合规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1 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 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 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 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 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 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 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 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 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 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 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2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所用专门词语和简称具有与本所出具的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具有相同含义。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等作出了调整。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202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 案》。 3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发行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与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2021 年 1 月 13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 告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 年 3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同意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68 号),同 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 取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发出认购邀请 2021 年 12 月 10 日至申购报价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和联席主承销商汇丰前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长城证券和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以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共向 140 名投资者发出了《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具体包括: 发行人前二十大股东(不含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20 家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11 家证券公司、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88 家已表达认购意向的 投资者,合计 140 名(剔除重复投资者:其中有 2 名提交了认购意向函的投资者 为公司前 20 名股东,20 家基金公司中有 2 家为公司前 20 名股东)。《认购邀请 书》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相关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股份分配的 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结果 4 法律意见书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5 日 9:00-12:00。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39 名投资者提交的《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 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相关文件,除 1 名自然人认购对象外, 其他 38 名认购对象经确认被认定为有效申购报价。 38 名有效申购报价的认购对象中,除公募基金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他投 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保证金。有效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 申购价格 保证金金额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规模(元) 号 (元/股) (元)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98 29,000,000 — 2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68 50,000,000 5,000,000 3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00 25,000,000 5,000,000 4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5.21 25,000,000 5,000,000 5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6.02 25,000,000 — 26.58 30,000,000 6 王福新 5,000,000 25.58 50,000,000 7 周密 26.00 25,000,000 5,000,000 29.66 26,000,000 8 长沙晟农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000 27.19 30,000,000 9 厦门国贸金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6.14 25,000,000 5,000,000 10 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8.10 50,000,000 5,000,000 11 上海鼎峰弘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7.00 25,000,000 5,000,000 5 法律意见书 26.00 25,000,000 25.00 25,000,000 27.01 30,000,000 12 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6.61 35,000,000 5,000,000 25.81 40,000,000 27.06 25,000,000 13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25.52 30,000,000 1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02 30,000,000 — 26.50 25,000,000 华民科创贰期(青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15 25.50 25,000,000 5,000,000 合伙) 25.00 25,000,000 27.53 30,000,000 1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26.62 40,000,000 5,000,000 25.11 60,000,000 17 郑州同创财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90 30,000,000 5,000,000 1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89 30,000,000 5,000,000 25.81 40,000,000 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19 25.21 50,000,000 5,000,000 伙) 24.91 60,000,000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兴业银行-华泰资 20 28.28 25,000,000 5,000,000 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 6 法律意见书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中信银行-华泰资 21 28.28 25,000,000 5,000,000 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 22 28.28 25,000,000 5,000,000 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杭州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8.00 30,000,000 5,000,000 28.19 34,000,000 2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83 54,700,000 — 26.14 77,200,000 28.10 68,000,000 25 UBS AG 5,000,000 25.90 109,000,000 28.12 27,300,000 2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25 77,200,000 — 25.71 182,100,000 27.79 25,000,000 27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6.32 28,000,000 5,000,000 25.31 30,000,000 24.77 39,200,000 28 湖南聚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27.77 39,200,000 5,000,000 29.77 39,200,000 24.72 25,000,000 29 杨皓然 5,000,000 25.11 25,000,000 7 法律意见书 26.28 25,000,000 30.20 30,000,000 30 宁波市大步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0,000 25.00 30,000,000 25.85 25,000,000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有限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 31 25.25 25,000,000 5,000,000 红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4.65 25,000,000 25.85 25,000,000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有限中心(有限合伙)-宁聚开阳 9 32 25.25 25,000,000 5,000,00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4.65 25,000,000 28.51 179,000,000 33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6.51 569,800,000 3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25 399,000,000 — 27.50 25,000,000 3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14 55,000,000 5,000,000 25.10 72,000,000 36 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8.13 100,000,000 5,000,000 37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79 29,000,000 — 3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01 25,000,000 5,000,000 (三)本次发行的定价和发行对象的确定 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配售数量的确定原则, 发行对象依次按“(1)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 8 法律意见书 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量,发行人 和 联 席 主 承销 商 确 定本 次 发行 股 票 的发 行 价 格为 27.79 元/股 , 发行 数 量 为 27,851,745股。 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下述17名,并确定其在本次发行中的获配股份数量以及 获配金额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股) 获配金额(元) 宁波市大步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1,079,525 29,999,999.75 (大步牛精选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湖南聚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2 1,410,579 39,199,990.41 (聚力财富彬水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长沙晟农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35,588 25,999,990.52 郑州同创财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4 1,079,525 29,999,999.75 伙) 5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41,165 178,999,975.35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兴业银行- 6 899,604 24,999,995.16 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中信银行- 7 899,604 24,999,995.16 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 8 899,604 24,999,995.16 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 3,598,416 99,999,980.64 (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资金)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82,367 27,299,978.93 11 UBS AG 2,446,923 67,999,990.17 12 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799,208 49,999,990.32 9 法律意见书 (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汽投 资-颀瑞2号) 13 杭州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1,079,525 29,999,999.75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899,604 24,999,995.16 (重环康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5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43,540 28,999,976.60 1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68,333 54,699,974.07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7 388,635 10,800,166.65 (铂绅三十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四)缴款通知和认购合同 2021 年 12 月 16 日,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最终确定的全体发 行对象发出了《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配售缴 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要求获配投资者根据《缴款通知书》 向指定账户足额缴纳认购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与获配投资者分别签署了《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认购合同》,该等合同合法、有效。 (五)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 2021 年 12 月 2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天健验〔2021〕 3-77 号)。截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止,长城证券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 购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合计 773,999,993.55 元。 2021 年 12 月 21 日,长城证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保荐费后的余额 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021 年 12 月 22 日,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专项账户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78 10 法律意见书 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73,999,993.55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944,026.20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69,055,967.35 元,其中,计 入“股本”人 民币 27,851,745.00 元, 计入“资 本公积-股本溢价” 人民币 741,204,222.35 元。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以及《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过程中的《认购邀请书》 《申购报价单》及《认购合同》等法律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分别为宁波市大步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步牛精 选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湖南聚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聚力财富彬水 1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长沙晟农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州同创财金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兴业银行-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中信银行-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资金)、财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UBS AG、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汽颀臻(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汽投资-颀瑞 2 号)、杭州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环康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 绅三十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认购对象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不属于发 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资料、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 11 法律意见书 象的备案情况如下: 本次最终获配的宁波市大步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步牛精选三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湖南聚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聚力财富彬水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长沙晟农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州同创财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汽投资-颀瑞 2 号、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环康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铂 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绅三十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共 7 个认购对象均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应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予以备案的基金范围,均已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 本次最终获配的 UBS AG、杭州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均以自有资金参 与认购;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以客户资金参与本次认购,其已取得经营 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境内证券投资)。上述认购对象均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 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本次最终获配的华泰资管-兴业银行-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华泰 资管-中信银行-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已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本次最终获配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内需增长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公募基金、养 老金产品,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 12 法律意见书 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本次最终获配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其他 14 个产品为:财通基金- 银创鑫升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银创增润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 通基金-银创混合策略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银创增润 11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银创增盈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银创增润 1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银创增盈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银创 增润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银创增盈对冲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财通基金银创增润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高学清-财通基金昊海定 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信理财“诚益”定增封闭式理财产品 2020 年第 1 期-财通基金建兴诚益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信理财 “诚鑫”多元配置混合类封闭式产品 2020 年第 2 期-财通基金建兴诚鑫 2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信理财“诚鑫”多元配置混合类最低持有 2 年开放 式产品-财通基金建兴诚鑫多元开放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信理财 “诚鑫”多元配置混合类封闭式产品 2020 年第 8 期-财通基金建兴诚鑫 8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信理财“诚鑫”多元配置混合类封闭式产品 2020 年第 9 期-财通基金建兴诚鑫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信理财“诚鑫” 多元配置混合类封闭式产品 2020 年第 10 期-财通基金建兴诚鑫 10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财通基金-上海渊流价值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玉泉合 富 3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津汇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通基 金玉泉合富 6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 本次最终获配的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 14 个产品为:诺德基金浦江 20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0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 江 20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1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 浦江 23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9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 金浦江 10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0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 基金纯达定增精选 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15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13 法律意见书 划、诺德基金滨江壹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诺德基金千金 173 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44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本次最终获配的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 22 个产品为:兴证全球 掘金绿色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证全球-宁润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证 全球基金价值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证全球-睿泉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兴证全球基金招睿合兴一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证全球-涌泉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兴证全球基金国寿股份均衡股票传统可供出售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全 社会责任 3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兴全睿众 7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 全睿众 6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全睿众 39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兴全 睿众 30 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兴全睿众 1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兴 全-龙工 3 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兴全社会责任 5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兴全社会责任 2 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兴全-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兴全-兴证 2 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兴全源泉 1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兴全兴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全信鑫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全 龙工 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备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以及《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 规定的条件。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 依法取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注 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承销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承销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规定的条件;本次发 14 法律意见书 行过程中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认购合同》等法律形式和内容合 法有效;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5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的 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王秀伟 经办律师: 黄 平 日期: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