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医疗: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1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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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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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 在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光明区光电北路 368
号开立医疗大厦一楼 121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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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身份证明文
件以及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34,513,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8105%。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12,283,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8709%。本所律师无法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246,796,541 股 , 占 公 司有 表 决 权 的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为
57.6814%。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全体监事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及议案如下:
1.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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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通过。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股东的
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46,789,6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76,5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2%。
2.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 246,789,6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76,5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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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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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赖继红 黄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陈家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