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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立医疗: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1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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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1-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 在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光明区光电北路 368

号开立医疗大厦一楼 121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
                                                                              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身份证明文

件以及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34,513,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8105%。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12,283,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8709%。本所律师无法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246,796,541 股 , 占 公 司有 表 决 权 的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为

57.6814%。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全体监事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及议案如下:

     1.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3-
                                                                   法律意见书



通过。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股东的

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46,789,6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76,5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2%。

    2.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 246,789,6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76,5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2%。


                                    -4-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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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家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