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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达安: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暨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2020-04-21  

						证券代码:300635           证券简称:中达安            公告编号:2020-017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暨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内容概述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达安”)于近日收到公司实
际控制人吴君晔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涛先生出具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
签的告知函》,鉴于前述双方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在 2020
年 3 月 30 日到期,经双方协商,决定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
议》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到期解除。
    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收到股东李涛先生的通知,李涛先生与吴君晔先生
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根据
《委托协议》,李涛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 23,352,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13%)的表决权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吴君晔先生行使。委托期限为自《委
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协议约定的终止事项发生之日止。本次《委托协议》的
签署,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吴君晔先生和李
涛先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为加强对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保持公司的重大
事项决策的一致性,吴君晔先生和李涛先生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签署了《一致行
动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作为中达安的股东和董事共同实施相关股东和董事权利。
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及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后失效,即该协议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届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致行动事项
    协议的双方同意将在公司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
无论任何一方或多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1)行使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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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2)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3)行使董事、
监事候选人提名权;(4)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
       (二)一致行动人对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程序
    (1)一方拟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提出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时,应
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另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
议,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当作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
至双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其中一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向董事会或股东
会提出相关的议案,并对议案内容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2)对于非由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或双方提出的议案,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开前双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并各自以自身的名义或一方授权另一方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董事会会议或股
东大会会议上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议案内容符合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一方拟对议案投同意票,而另一
方拟对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同意票;
如果一方拟对议案投反对票,而另一方拟对该议案投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
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如果议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则在双方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
       (三)一致行动协议的履行期限
    自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及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后失效。
       (四)承诺和限制
    (1)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未经对方书面
同意本协议的全体签署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将
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和采取其他权利的限制,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2)双方承诺在其作为公司的股东期间(无论持股数量多少),确保其(包
括其代理人)全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3)双方承诺,一致行动关系不得为协议的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协
议所述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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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双方相互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
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
    (5)双方承诺,其签署本协议已经获得其财产共有人的同意。
    在协议有效期内,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
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一
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三、一致行动协议解除的情况
    鉴于吴君晔先生和李涛先生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到期,经双方协商,决定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上述双
方共同出具了《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
    吴君晔先生和李涛先生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自协议
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及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届
满后失效。
    鉴于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到期。双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
致行动协议》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到期解除。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收到股东李涛先生的通知,李涛先生与吴君晔先生
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签署《委托协议》。根据《委托协议》,李涛先生将其持有的
公司 23,352,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13%)的表决权无偿且不可撤销地
委托给吴君晔先生行使。委托期限为自《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协议约定的
终止事项发生之日止。主要内容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
    委托人李涛先生共计将其直接持有的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
300635,总股本为 136,322,000.00 股,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流通股【23,352,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17.13%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
监督建议权等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委托给乙方吴君晔先生行使。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 2020 年 4 月 2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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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委托权利
    1、本次委托授权的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依法请求、召集、
召开和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2)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 3)
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4)针对所有根据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
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2、就委托权利的行使,受托人有权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自行行使,无需事先
通知甲方或者征求甲方同意,亦无需甲方再就具体委托事项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
件。若部分投票事项需甲方单独委托或签字确认的,甲方届时需配合出具单独的
委托书或签字页,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不得违背受托人的意思行使委托权利。
    3、委托人确认,其所持有的本次委托授权对应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瑕
疵和争议,受托人能够根据本委托书及上市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充分、完整
地行使委托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不会因受托行使委托权利而被要求对任
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如受托人基于受
托行使委托权利而需向第三方承担责任或补偿,委托人将连带地向受托人赔偿所
有费用和损失,但因受托人自身过错导致的除外。
    4、委托期限内,如委托人决定减持股票,减持后剩余流通股所对应的委托
权利,委托人仍将委托给乙方行使。
    五、其他说明
    1、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作承诺的情形。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
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3、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没有影响。
    4、《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吴君晔先生和李
涛先生。
    六、备查文件
    1、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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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3、股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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