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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达安: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23  

                        证券代码:300635              证券简称:中达安            公告编号:2020-125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2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03 号维
多利广场 A 座 20 楼)。
    3、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君晔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名,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总额为 63,535,56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6.6070%;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数量 63,528,5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1
份总数的 46.601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数量 7,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 2 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 2,538,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21%。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裁、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
代表审议讨论,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3,528,5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42%;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吸收合并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3,528,5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42%;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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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郑怡玲律师和李伟杰律师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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