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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达安: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11-02  

                        证券代码:300635           证券简称:中达安           公告编号:2022-074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
                      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5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相关内容
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8 日成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
安)持股 5%以上股东后,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卖出中达安股票 20000 股,成交价
格 13.93 元/股,成交金额 27.86 万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同时,你公司在成为中达安 5%以上股东后,未在
三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迟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且未在公告前停止买卖中达安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等相
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严格遵守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规范证券交易行为,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
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加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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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强化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
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关于对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54 号。


    特此公告。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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