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 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 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 信”)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服务团队具 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工 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大信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机 构,聘期一年。 独立董事:聂新军、伍佳术、向华 2022 年 12 月 14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