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2-15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基于独立判
断,就上述议案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通过查阅了原会计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亚太(集团)”)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的沟通函件,并审核了大信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
料,认为大信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能
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
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大信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聂新军、伍佳术、向华
2022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