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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达安: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25  

                        证券代码:300635               证券简称:中达安                公告编号:2023-024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25 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4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济南历城控股集团总部 33A 楼第一会议室(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南路 1 号聚隆财富中心 33A 楼)
    3、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萌
    会议召开符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 东 出 席 的 总 体 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投 票 的 股 东 15 人, 代 表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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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506,9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04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35,439,1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9967%。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7,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58,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90,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9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7,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97%。
    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总裁、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39,1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91%;
反对 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0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7515%;反对 6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4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62,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2%;
反对 4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8494%;反对 4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5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
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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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泰和泰(广州)事务所郑怡玲律师和李伟杰律师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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