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和通: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2021-05-27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
激励》(以下简称“《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广和通无
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审核,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1、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2 人因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5 人因个人
原因放弃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46 名变更为 137 名,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199 名变更为 191 名,此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345 名调整为 328 名。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批准的《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办理指南》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 O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