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和通:关于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2021-09-29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的说明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拟向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红土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建华开源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锐凌无线技术有限公
司(“锐凌无线”)51%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上合称“本次交易”)。本
次交易完成后,锐凌无线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上市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
一条规定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
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
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
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