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和通: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22-04-19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市创新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红土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建华开源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深圳市锐凌无线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同时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合称“本次交易”)。
为本次交易的目的,公司聘请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北方亚事”)以 2021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本次交易标的资
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北方亚事评报字[2021]第 01-688 号《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
限公司拟收购深圳市锐凌无线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
评估报告》。鉴于上述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截止日为 2022 年 3 月 30 日,为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聘请北方亚事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加期评估,并出具
了北方亚事评报字[2022]第 01-273 号《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深
圳市锐凌无线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
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北方亚事,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
业务资质,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除本次交易涉及的业务关系外,北
方亚事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或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北方亚事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加期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及评估准则,符合评
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的价值进
行加期评估,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验证标的资产价值较前次
评估未发生不利变化,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
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
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
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
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结果公允、准确。
本次加期评估结果显示,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资产的价值在前后两次评估基
准日之间未发生不利变化,标的资产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
估结论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张学斌
2022 年 4 月 1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叶卫平
202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