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和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9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市创新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红土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建华开源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深圳市锐凌无线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同时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广
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3、因本次交易相关申报文件中的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
司 的 相 关 财 务 数 据 进 行 了 加 期 审 计 , 出 具 了 安 永 华 明 ( 2022 ) 专 字 第
61690873_H03 号《深圳市锐凌无线技术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及专项审计
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公司聘请的备考审阅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公司的备考财务报表进行了
补充审阅,出具了致同审字(2022)第 441A010489 号《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以下简称“备考
审阅报告”)。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及时反映了公司及标的
公司的财务情况,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 年修订)》
中关于财务数据有效期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4、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了加期评估,出具
了北方亚事评报字[2022]第 01-273 号《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深
圳市锐凌无线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公司
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备相应资质,与交易各方除本次交易涉及的业务关
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拟购买标的资产的
价值在前后两次评估基准日之间未发生不利变化,标的资产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基于更新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对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问询回复编制的《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张学斌
2022 年 4 月 1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叶卫平
202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