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和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6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市创新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红土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建华开源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深圳市锐凌无线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凌无线”)
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同时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合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锐凌无线
100%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根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对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3、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调整不涉及对本次交易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及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亦不涉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调整,仅根据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对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发
行股份数量,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对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张学斌
2022 年 6 月 6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叶卫平
202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