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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普生物: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09-24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
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
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
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应对
公司财务及董事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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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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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可以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及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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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用举手、投票或通讯方
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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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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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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