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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普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09-24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诚
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
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借助各种媒体和手段,通过充分的信息披
露,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和沟通,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
景,并取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
系。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
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
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做到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既要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又要提高沟通效率,控制沟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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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六)保密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得泄露
商业机密。
   (七)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与投资者之间的双
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公司将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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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于
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
   (三)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四)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将适时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五)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
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
员演说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六)公司将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七)公司将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
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八)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
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
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九)公司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十)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
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生产经营、财
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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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投资者关系顾
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
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
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七)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
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
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
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参与公
司重要决策,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及交通
工具,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三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投资者关系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包
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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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为投资者关系部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五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
助投资者关系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资者关系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
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六条 为投资者关系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
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与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提
高其与特定对象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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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
训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为公司指定的披
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话咨询;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邮寄资料;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十)走访投资者;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
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部应首
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
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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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
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
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
→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投资者
关系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
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
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
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
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
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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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二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
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
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
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
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
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调
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
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
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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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
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公司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
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
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刊
载。
公司就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如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
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该次刊载的《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三十五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
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
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
行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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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
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表示区分
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
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上市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
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交
流,指派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
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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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
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
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
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员提
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
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
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博客
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
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
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
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
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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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则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开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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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〇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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