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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普生物: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0-09-24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
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
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时,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
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包括: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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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任何诉讼和仲裁事项,均应及时报告。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公司上市后,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7、公司上市后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应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
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13、公司上市后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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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上市后,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公司上市后,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
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公司上市后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如下事件:
   (一)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3-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说明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公司上市后,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披露事宜。
    第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
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
及时向股东报告。公司上市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
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
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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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公司上市后,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
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公司上市后,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
开披露。
    第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规定重要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
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
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 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提交报告的责任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负有报告
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第十五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
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
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职责和程序,并
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为部门负责
人,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由负责人指定),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
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
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追究
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公司上市后,如因此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
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6-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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