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普生物: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04月)2023-04-15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规范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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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投资者,即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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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
内容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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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应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需
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
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
与特定对象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
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
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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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平台和方式:
(一)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渠道;
(二)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
设施平台;
(三)股东大会;
(四)投资者说明会;
(五)路演;
(六)分析师会议;
(七)接待来访;
(八)座谈交流。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建
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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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当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
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热线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热线电话号码。热线电话号
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如有变更需及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
交流,指派专人负责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
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
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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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
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
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
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上
市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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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
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上市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
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
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
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
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
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
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
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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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
待。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
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
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让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
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
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
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
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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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
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
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
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
进行说明。
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
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员提
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
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
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博客
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
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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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
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
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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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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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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