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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丹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跟踪报告2021-04-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正丹股份(300641.SZ)
保荐代表人姓名:宋建洪                   联系电话:021-20262061
保荐代表人姓名:唐凯                     联系电话:025-83261254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
                                          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0次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0 年 12 月 2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可转债的最新政策及近期市场情况,
                                       可转债发行方案设计、注意事项及信
                                       息披露要求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2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
                                                   是否     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
                                                            施

                                         3
1、关于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是              不适用
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 是              不适用
任的承诺

4、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关于资金占用等承诺                               是          不适用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10、关于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原保荐代表人为宋建洪、陈映旭,因陈映旭于 2021
                            年 2 月离职,后续持续督导保荐人变更为宋建洪、
                            唐凯。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
                            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

                                     4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尚有对 5 家
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
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
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
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
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
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司保荐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
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1 号),认为
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
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
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
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修
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
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


       5
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科
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
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
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
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
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
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为新纶
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
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
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
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
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
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
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


       6
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
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
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
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
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
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
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
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
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
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司
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
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
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7
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
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
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
整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
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
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
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
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
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
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
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
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 2017 年期间通
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
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


       8
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
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
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
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0 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
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
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
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
监管函〔2020〕第 189 号),监管函指出:熊猫
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保荐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9
下简称“亚辉龙”)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
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
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
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
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
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
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号),监管措施指
出: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
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
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政
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
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
三十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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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
                           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
                           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3 号),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过
                           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据
                           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
                           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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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
话措施的决定》,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
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荐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
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
内部控制,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
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
再次发生。




       1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跟踪报告》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建洪                 唐凯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