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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丹股份: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2022-04-07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2017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管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
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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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 100%自动锁定。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
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其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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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
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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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股份变动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
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交所在
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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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
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
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
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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