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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丹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04-07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
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是指公司对知悉公司内幕
信息的人士进行的登记与保密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
告知、报备、交易情况自查、保密管理、违规责任追究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应当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部具体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协调与报送等事宜,为证券监管机构的对口
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管理层
应当保证本制度的实施。
    主管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业务的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是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司
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做好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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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上市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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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等相关事项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并组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以部门为单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如实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涉及到的本人(本单
位)信息,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工作,并对填报的有关本人(本
单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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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对该登记
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填写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应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在 2 个工作日内汇总给董事会秘书,并根据业务进展情况更新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4、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
核实,以确保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登记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江苏证监局履行报备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
围内流转。
    2、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
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
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
    3、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及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对外
报送资料时,如该资料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多次报送信息时,如果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5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事务部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前款所述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江苏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
向证券事务部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 10 年以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
小,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
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公开前,不得以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
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
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
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
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
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
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
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
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
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受本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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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合规问责或批评、警告、记过、
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以及要求给予适当的赔偿,以
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
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其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处罚结果等
相关情况于 2 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
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公司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法处
置相关收益,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7
附件: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序号     内幕信息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注
           知情人姓   部门    部门与【】            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注 3)   所处阶段                  5)
             名                 的关系                                             及原因(注               (注 4)
                                                                                       2)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及原因,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并应当说明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原因。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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