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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通智控: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事前认可函2019-04-03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事前认可函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作
为收购主体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 H&T 集团旗下的 Westfalia Metal Hoses Group
相关的股权资产及非股权资“WMHG”(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
完成后,公司将持有 WMHG100%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
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
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认定,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
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编制的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预案,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四、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
构,选聘程序合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及交易各方不存
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五、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对保密事
项进行了约定,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大
资产购买的事前认可函》之签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傅黎瑛                    刘海宁                 潘定海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