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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通智控: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30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该等文件将“非公开发行”的表述调整为“向特定
对象发行”。公司依照该等文件将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条件的议案》”调整为“《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就本次
发行的资格和条件进行逐项核对,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格和各项条件。
    2.《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修订后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
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
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3.《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
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
的实际情情况,该预案(修订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
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4.《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
明书>的议案》
    董事会编制的《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说明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5.《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董事会修订后的《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
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
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
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
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
关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
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于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2020 年一季
度报告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客观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本次更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影响本报告期净利润,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造成影响。我们一致同意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更
正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傅黎瑛                   潘定海                      刘海宁




                                                日期:202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