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智控: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30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0]2947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
册申请。
我们同意在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
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份数量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份数量
的 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
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份数量达到认购邀请
文件中拟发行股份数量的 70%。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傅黎瑛 潘定海 刘海宁
日期:202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