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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通智控:关于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0-14  

                        证券代码:300643           证券简称:万通智控       公告编号:2021-066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4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通智控”)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
格为每股人民币 9.9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7,600,000.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9,589,768.0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
健验[2021]361 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万通智控已开设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并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202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维孚金属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维孚金属”)与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项目名称
维孚金属   中国银行杭州 396180206550 维孚金属扩建项目——年产 40 万根高柔
           市余杭支行                  性零泄露国六汽车金属排气软管生产线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万通智控(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维孚金属(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乙方“维孚金属扩建项目——年产 40 万根高柔性零泄露国六汽车金属排气软管
生产线”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
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鸿、张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5、丙方按月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5%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并依法销户或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