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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通智控: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10-26  

                        证券代码:300643          证券简称:万通智控         公告编号:2022-070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
以书面、通讯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
知。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旺成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审议,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
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
信息披露的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详见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
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主要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
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该 议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同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
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经核实,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