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智控: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1-04
证券代码:300643 证券简称:万通智控 公告编号:2023-004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 月 4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02.7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61 元/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
为 2023 年 1 月 4 日,以 7.6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3 名激励对象
授予 302.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61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4 人,包括公司(含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第二类限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划草
姓名 职务 国籍 制性股票数量 划授予权益 案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Mingguang Yu 董事、副总经理 美国 28.00 7.37% 0.12%
姚春燕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28.00 7.37% 0.12%
董事会秘书、行
俞列明 中国 13.90 3.66% 0.06%
政副总
李倩 财务总监 中国 13.90 3.66% 0.06%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223.40 58.79% 0.97%
(40 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 72.80 19.16% 0.32%
合计 380.00 100.00% 1.65%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
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
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 2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 40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 40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 52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 2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 40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 40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 52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
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
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④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6、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时,激励对象方可分批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
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
一。
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公司 2023 年度净利润达到 2 亿元人民币
第二个归属期 公司 2024 年度净利润达到 2.6 亿元人民币
第三个归属期 公司 2025 年度净利润达到 3.1 亿元人民币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且“净利润”为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的影响,下同。
②预留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要求一
致。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也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届时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根据公司规定的个人所对应各个项目完成情况并结合个人考评
得出。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按权重比例分配到其所对应
的各个项目。各个项目单独考核,按照评价结果得出激励对象单个项目当年实
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各单个项目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合计。单个项目评价结果分为
ABC 三档,个人单项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单项可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单项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单项可归
考核结果
属比例
A 100%
B 85%
C 0%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时,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个人当年单个项目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单项可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且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
出具了意见。
2、2022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司通过宣传栏在公司内部对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 10 天。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3、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
日,公司披露了《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
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或者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其他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 月 4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302.70 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43 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7.61 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
获授第二类限 占本激励计划草
划首次授予
姓名 职务 国籍 制性股票数量 案公告日公司股
权益总数的
(万股) 本总额的比例
比例
Mingguang
董事、副总经理 美国 28.00 9.25% 0.12%
Yu
姚春燕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28.00 9.25% 0.12%
董事会秘书、行
俞列明 中国 13.90 4.59% 0.06%
政副总
李倩 财务总监 中国 13.90 4.59% 0.06%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218.90 72.32% 0.95%
(39 人)
合计 302.70 100.00% 1.32%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本次授予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作为
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取消拟授予上述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50
万股。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44 人调整为 43 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380.00 万股调整为 375.5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
307.20 万股调整为 302.70 万股。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调整内容在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于首次授予日 2023 年 1 月 4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302.7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4.75 元/股(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3 年 1 月 4 日收盘价);
2、有效期:16 个月、28 个月、40 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5.52%、31.08%、31.31%(分别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其
他汽车零部件(申万)850925.SI 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中国人
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54%、0.68%、0.54%(分别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公司股息
率)。
根据高管减持相关规定,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每批次
限制性股票归属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归属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以下简称“限制性因素”),此条件为非可行权条件。依据会计准则的
规定,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非可行权条件的影
响,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应当在期权价值基
础上剔除限制性因素所带来的折价。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作为定价模
型,以首次授予日作为基准日对首次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83.80 万股限
制性股票因限制性因素所带来的折价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4.75 元/股(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3 年 1 月 4 日收盘价);
2、有效期为:4 年(高管转让限制性股票加权平均归属期);
3 、 历 史 波 动 率 : 31.75% ( 取 有 效 期 对 应 期 限 的 其 他 汽 车 零 部 件 ( 申
万)850925.SI 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75%(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57%(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公司股息率)。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由
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摊销费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1.78 1,036.69 644.69 276.79 63.61
注 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
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注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 4: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次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
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
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
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本次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
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4 日,并同意以 7.6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2.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1、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其中包含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
入本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保证公司业务的平
稳增长以及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以及子
女。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自律监管指南》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作
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同意取消拟授予上述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50 万股。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5、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并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4 日,以 7.61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2.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
予事项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限制性股票调整事项和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包
括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
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1、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特此公告。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