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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通智控: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2023-01-04  

                        证券代码:300643          证券简称:万通智控           公告编号:2023-003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22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司通过宣传栏在公司内部对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 10 天。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3、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
日,公司披露了《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作为
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
会同意取消拟授予上述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50 万股。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44 人调整为 43 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380.00 万股调整为 375.5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
307.20 万股调整为 302.70 万股。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调整内容在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
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
授予事项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调整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特此公告。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