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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通智控: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风险管理制度2023-04-26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为规范外汇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
外交易的管理,防范外汇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万通智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外汇交易。同时,公司应当按照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
的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
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
生品交易,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
第七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及法规要求等对本制度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本制
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各部门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外汇管理方案,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产品日常交易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外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及与银行对
接的相关业务。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



                     第四章 外汇交易的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日常操作流程为:
1. 财务管理中心收集外币收付预测情况,并根据结构进行外汇交易的规划。
2.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
3.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以汇率中性为原则,根据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经询价和比价后,由财务管理中心拟定交易安排,报财务总监、董事长批准。
4.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定
   期更新台账数据。
5. 妥善保管外汇交易的交易记录和文件。
6. 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财务总监和董事长,及时化解交割风
   险。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
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

第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需及时提
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管理层立即商讨应对措施,
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
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定期检查外汇交易业务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
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
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设定外汇衍生品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
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
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前条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
重新评估交易的有效性。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有关外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保
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