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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聚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1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
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事宜,我们认为:

    1、公司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5月3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
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拟定的授予
方案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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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5月31日,同
意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205,000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郑垲   王玉春   杨鸣波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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