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 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依托专业投资机构丰富的管理经验参与投资产业基金,可进一步扩宽公 司行业领域及提升竞争力。本次投资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本次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郑垲 王玉春 杨鸣波 2021年6月29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