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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聚隆:南京聚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23  

                        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21-064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7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江北新区聚龙路 8 号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曙阳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南京聚隆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

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3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43,702,002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0.17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1,743,6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37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

表股份 1,958,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0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146,8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3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188,4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311%。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958,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00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

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702,0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46,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3
    同意 43,702,0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46,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邵珺律师、刘颖颖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聚
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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