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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元智慧: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9  

						证券代码:300645          证券简称:正元智慧        公告编号:2018-099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8年12月3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96)。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8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
12月18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②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18年12
月17日15:00至2018年12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大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98
号海创园18号楼8层)。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013,91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2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5名,代表股份29,361,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422%;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10名,代表股份数9,652,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名,代表股份15,115,32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7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
代表股份5,462,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10名,代表股份9,652,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8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1.01选举陈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为36,758,45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2189%。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59,8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784%。
    表决结果:当选
    1.02选举陈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为36,758,45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2189%。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59,8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784%。
    表决结果:当选
    1.03选举陈根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为36,758,45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2189%。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59,8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784%。
    表决结果:当选
    1.04选举JAY TSAI CHIEN CHOU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为36,758,45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2189%。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59,8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784%。
    表决结果:当选
    1.05选举龚明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为36,758,45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2189%。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59,8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784%。
    表决结果:当选
    1.06选举朱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为36,758,45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2189%。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59,8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784%。
    表决结果:当选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童本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为36,758,45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2189%。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59,8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784%。
    表决结果:当选
    2.02选举朱加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为36,758,45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2189%。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59,8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784%。
    表决结果:当选
    2.03选举张耀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为36,758,45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2189%。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59,8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784%。
    表决结果:当选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为39,013,91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115,326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当选
    4、《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39,013,91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115,326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宇琪律师、李迎亚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